郑先生拿着15万元的借条到法院起诉不还钱的债务人却被法院两次驳回,心有不甘的郑先生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据郑先生称,他先后分别两次借了15万元给债务人王某并均立有借条。后来王某通过银行汇款偿还过15万元,且系第二次借的那笔,郑先生收到还款便撕掉第二张借条。让郑先生没想到的是,王某拒绝偿还剩下那笔15万元且一口咬定自己与郑先生之间有且只有一笔15万元借款且已偿还。由于郑先生无法提供第二笔15万元借款存在的证据,法院认可了王某的说法,驳回了郑先生的诉求。 郑先生委屈地告诉检察人员,自己之所以未能提供第二笔借款存在的证据就是因为王某偿还第二笔借款时因结账而将借条撕毁。然而在法庭上一切是以证据说话的,在这起纠纷中,假设郑先生所述为实,那么他借出的第二笔15万元便由于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而在法律上“凭空蒸发”,这就是所谓的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之间的区别。检察人员提醒郑先生,在今后若发生与同一人的多笔借款宜在一张借条上叠加计数,不宜分别立多张借条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郑先生也表示尊重法律,在今后的经济活动中多加谨慎。与银行贷款相比,民间借贷还存在一定的不规范性,广大市民在从事民间借贷时宜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并对还款时间、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以备发生纠纷时留作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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