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扬人社[2015]357号)文件要求,现将我县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宝应县最低工资标准按江苏省二类地区标准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460元调整为160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12.5元调整为14元。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俭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上述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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