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市文件精神,从2016年1月1日起,宝应县最低工资标准按江苏省二类地区标准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460元调整为160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12.5元调整为14元。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俭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需注意的是,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也不包括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在剔除上述不包括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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