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应粤海水务有限公司、宝应潼河水务有限公司、宝应县兴水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各镇供水企业: 根据江苏省、扬州市“十二五”水价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国家发改委、省物价局有关居民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的有关规定,按照成本监审、价格听证、集体审议等定调价相关程序,经2016年2月18日县政府第17次常务会研究同意并报扬州市物价局备案,现就全县自来水价格调整及城区居民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区供水价格 将我县的基本水价由现行的1.21元/吨调整到1.46元/吨,调整后城区民用水到户价为2.85元/吨。非居民用水价格、特种用水价格按居民用水价格同幅度提高0.25元/吨。 宝应县城区自来水价格构成表单位:元/吨
二、城区实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和完善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在城区建立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第一阶梯为居民户年用水量216吨(含)以内,执行城区居民用水价格2.85元/吨;第二阶梯为居民户年用水量216吨以上至264吨(含264吨)的部分,按3.58元/吨价格执行;第三阶梯为居民户年用水量264吨以上的部分,按5.77元/吨价格执行。 城区居民用水阶梯价格表单位:元/吨
实行阶梯水价后,对不具备一户一表条件而无法抄表到户的合表户居民和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到户价执行3.05元/吨。阶梯水量计量周期以年为单位,周期之间不结转。 三、调整镇区区域供水价格 本次价格调整后,宝应粤海水务有限公司、宝应潼河水务有限公司区域供水趸售价格与基本水价实行同价。对农村居民民用水征收污水处理费0.20元/吨。适当调整镇区水厂的运营费用,由现行1.10元/吨提高到1.19元/吨。调整后民用水到户价为2.85元/吨;工商业用水由2.90元/吨调整为3.35元/吨(污水处理费由0.20元/吨调整为0.40元/吨)。 镇区区域供水价格构成表单位:元/吨
四、执行时间 本次自来水价格调整从2016年4月1日抄见量执行。 五、其他相关事项 1、对特殊群体继续落实优惠政策。水价调整后,对经总工会和民政局认定的城区低保户和特困人员家庭,继续实行每月免收5吨自来水的优惠措施。 2、对人口较多家庭实施配套政策。实行居民生活阶梯水价制度以后,家庭人口超过4人的用户,每超过1人,每人每月相应增加4.5吨量,这部分家庭凭户口本或当地派出所、居委会证明经供水单位确认后执行。 水价调整涉及千家万户,供水企业及相关单位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各供水企业要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价格水平、水价构成及相关配套政策,并及时处理好水价调整后产生的相关连锁反应,确保水价调整工作平稳实施。 宝应县物价局 2016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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