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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撞伤老人后不施救 用毛巾将其捂死扔河里

2017-1-5 10:36| 热度:7040 ℃ |来源:扬州晚报|我要投稿

还记得今年4月份宝应的一起命案吗?一男子驾车撞伤骑三轮车的老人后,非但不施救,反而将对方抛入河中。近日庭审上披露了新的细节:在撞倒人后,男子用车上的毛巾捂住了老人的口鼻,直到其停止挣扎,随后将他扔进了河里。王某,1978年出 ...

  (原标题:残忍!扬州货车司机撞伤老人后不救,用毛巾捂口鼻致其停止挣扎,最后抛河里……)

  还记得今年4月份宝应的一起命案吗?一男子驾车撞伤骑三轮车的老人后,非但不施救,反而将对方抛入河中。

  近日庭审上披露了新的细节:在撞倒人后,男子用车上的毛巾捂住了老人的口鼻,直到其停止挣扎,随后将他扔进了河里。

  庭审实录

  撞倒老人后捂其口鼻抛至河中

  王某,1978年出生,盐城建湖人,个体货运司机。

  经扬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7日开庭审理此案,王某出庭受审。

  公诉机关指控:

  2016年4月13日凌晨3时许,王某驾驶货车从建湖县出发去仪征送货,凌晨4时许,行驶至宝应县X303县道鲁垛镇五顷村徐家组路段,因雾大及疏于观察,撞上同向推三轮车步行的徐老汉(宝应人,殁年74岁),王某下车查看后,见对方头面部出血,伤势较重,即从车上取出蓝色毛巾,捂压徐老汉口鼻部,至其停止挣扎,遂将徐老汉及人力三轮车拖至路旁的油菜地里隐藏,扔掉徐老汉的相关物品后,驾车离开现场。途中,王某因害怕徐老汉被人发现,又驾车返回现场,将徐老汉搬至货车后排座位,行至宝应境内安大公路大溪桥处,将徐老汉抛至河中,后驾车返回建湖县。

  当天下午,王某在建湖县一家汽车钣金喷漆店,维修肇事车辆时,被民警抓获。王某归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鉴定,徐老汉系多发性损伤死亡。

  嫌犯供述

  自称因怕承担赔偿而起了恶念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王某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在法庭调查环节,公诉人、审判长等对王某进行了讯问。“你当时下车查看,看到了被害人是什么状态?”公诉人问王某。

  “一个六七十岁的老汉仰面躺在地上,口鼻和头上大量流血。”王某说,“有轻微的哼声。”

  被问及在撞到老人后,为什么又捂压对方口鼻时,王某交代,他妻子没有工作,他靠跑货运,每年收入5万以上,这是家庭的唯一经济来源。他曾在医院看到过一个因遭遇交通事故而长期住院治疗的病人,经济负担很重,因此,他很害怕自己承担高额的医疗费。而之所以在掩捂徐老汉后,两次回到现场,后将徐老汉扔进河里,都是因为害怕徐老汉被人发现。

  在作最后陈述时,王某几度哽咽,“我向被害人家属表示深深的歉意,我错了,大错特错。我对不起老人,对不起老人的家人,我有罪。”王某说,“我为人老实,以前在社会上从没有任何恶习,无犯罪前科……这一切都在那一刻发生转折,撞到人后,我因为一时找不到手机,产生了错误的想法,后因为错误的做法,一错再错,导致严重的后果,我从一个好人变成了一个罪人,这让我每时每刻都在悔恨中度过。我的一念之差,造成了两个家庭的灾难,也毁了自己的一生。我自愿认罪、悔罪,希望法庭给我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判决结果

  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获刑14年

  在法院审理此案期间,王某与徐老汉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向对方赔礼道歉,赔偿对方经济损失且已履行完毕,徐老汉的近亲属表示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依法对王某从轻处罚。

  近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

  一审宣判后,王某表示服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警示意义

  开车出行一点侥幸心理都不能有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总结了本案的社会危害以及应吸取的教训:

  这本是不该发生的悲剧。

  案发当天凌晨三四点,路上有着大雾,如果有一些防范意识,选择在大雾天气不开车或者谨慎驾驶、车开得慢的话,事故本不会发生;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撞到人,第一时间报警,第一时间救助,或许可能会面临医疗费,哪怕可能也会面临刑事处罚,但相比故意杀人罪,那些都要轻得多。然而,王某却选择了另外一条路,造成了两个家庭的悲剧——被害人是一个年逾七旬的老人,为了微薄的收入,凌晨起床去卖河蚌,却遭飞来横祸,与妻女天人永隔;而被告人正值壮年,是家里的经济来源,原本生活不错,但因为自己的错误抉择、糊涂行为,使整个家庭陷入了困境,自己也要付出惨痛的代价。

  但愿本案能警醒每一个人,遵守交通法规,就是尊重生命。公诉人呼吁,每一个人都要文明驾驶,文明出行,手握方向盘的时候,在内心要多一份责任,多一份良知,多一份对生命的尊重、对法律的敬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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