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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应男子冒充食堂老板骗走3000斤猪肉 三年后竟成养猪大户

2017-1-13 10:34| 热度:6876 ℃ |来源:中国江苏网|我要投稿

3年多前,宝应男子卞某嫌打工苦,冒充食堂老板,在广陵区一家农贸市场骗了3000斤左右的猪肉和2300元现金被抓,取保候审期间失联。2016年12月,卞某再次被抓,原来他一直在淮安养猪,且成了当地的养猪大户。近日,卞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取保 ...

   3年多前,宝应男子卞某嫌打工苦,冒充食堂老板,在广陵区一家农贸市场骗了3000斤左右的猪肉和2300元现金被抓,取保候审期间失联。2016年12月,卞某再次被抓,原来他一直在淮安养猪,且成了当地的养猪大户。近日,卞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取保候审。

  “食堂老板”频频光顾

  肉铺老板同意赊购猪肉

  老华(化名)今年60出头,在广陵区一家农贸市场卖猪肉。2013年8月左右,一个中年男子频频光顾老华的肉铺,且出手阔绰——每次都购买上百元猪肉,从不讨价还价。

  一来二往,老华和“大客户”熟络起来。在闲聊过程中,对方告诉老华,他叫卞某,宝应人,在附近工地承包了一个食堂,因为工地上工人比较多,所以,猪肉的采购量也比较大。老华信以为真。

  两人熟悉没多久,卞某突然向老华诉苦称,他最近食材的采购量比较大,但是资金暂时周转不开,想向老华赊购猪肉,到时候再一并算账。

  这样的大客户,一年也难得碰到几个,老华不想失去,同时,考虑到对方是老客户,因此就答应下来。

  被骗上万元猪肉

  两肉铺老板联手擒“客户”

  此后,卞某隔三岔五地到老华这里赊购猪肉。刚开始,还能一两个星期结一次账,但后来,却只赊账,不结账了。截至2013年10月,卞某已欠了老华猪肉款共计1.8万余元。这下,老华有点不踏实了,催促卞某结账。然而,对方总是口头答应,就是不给钱,被催的次数多了,他索性不现身了。老华怀疑自己被骗,到公安机关报案。

  报案回来后,老华从同行处得知,在他被骗期间,另一家猪肉铺的老板老马(化名)也被卞某骗走了数千元的猪肉。两人认为,卞某很可能还会在其他猪肉铺继续作案,因此,一有时间便到各个菜场寻找卞某。

  2014年5月,两人在一家肉铺前看到了卞某。此时,他正准备再次行骗,还未得逞,就被老华和老马当场抓住,后被扭送到派出所。

  嫌打工太苦

  他冒充食堂老板骗猪肉

  归案后,卞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据交代,卞某本在广陵区一家工地打工,因好逸恶劳,嫌打工太辛苦,就琢磨轻松赚钱的“捷径”。在此期间,他发现,工地食堂经常采购蔬菜、肉类,于是,计上心来,开始冒充工地食堂老板,骗取猪肉,后将骗得的猪肉,以稍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给工地附近的一家小饭馆,销赃得款共计两万余元。被抓时,这些赃款已被他花光了。

  经查,2013年8月至10月,卞某以承包食堂的名义,向老华等3人以赊账的方式,骗取猪肉共计3000斤左右,骗取现金2300元,按照当时市场猪肉价格计算,涉案款物合计3.2万余元。

  卞某归案后,他的家人积极筹措资金,代他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鉴于卞某的认罪、悔罪态度,同时考虑到卞某积极退赃等情节,公安机关将卞某取保候审。

  取保后创业

  再次被抓时已成养猪大户

  然而,在取保候审期间,卞某突然“失联”。2014年9月,警方多次传唤卞某,均找不到人,因此,依法将卞某上网追逃。2016年12月,卞某回宝应老家喝喜酒时,被宝应警方抓获。令人没想到的是,此时的卞某已在淮安成了养猪大户。

  对于这次被抓,卞某颇感意外,他交代称,被取保候审后,他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决定痛改前非。由于不懂法律,他误以为,家人赔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这件事就算了了,因此,为弥补自己给家庭带来的经济损失,他到淮安去养猪,后经努力打拼,在当地站稳脚跟,并经营了一家养猪场,每年纯收入近10万元。

  近日,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对卞某批准逮捕。广陵区检察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卞某的行为涉嫌诈骗罪,尽管卞某违反了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但考虑到他并非具有主观故意,且脱管期间积极创业,没有任何不良记录,同时鉴于他已退还全部赃款,社会危害性较小等情节,该院依法未对卞某批准逮捕。目前,卞某已被取保候审。

  四类人员可被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被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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