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守民间借贷利息个税征收关
今年以来,为缓解资金不足压力,我县不少企业特别是建筑房地产企业通过民间借贷筹措资金。针对这一情况,县地税局通过“四个结合”有效控制民间借贷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管。 一是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结合。重点核查企业管理费用列支情况,对有民间借贷行为的详细核查原始凭证,对企业支付利息没有发票的,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是与土地增值税清算相结合。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扣除范围,支付利息只有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才能执行扣除的相关标准。 三是与纳税评估相结合。将企业利息支出作为必评疑点,在评估报告中要进行详细说明,对利息支出没有扣税的,通过评估督促企业按规定扣缴税款,并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 四是与纳税服务相结合。将民间借贷涉税政策要求作为重点讲解内容,通过对企业集体培训,上门点对点服务进行重点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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