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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办案记:宝应秦辉向疑难复杂案件亮剑

2017-5-23 11:13| 热度:8508 ℃ |来源:宝应检察|我要投稿

“经查,被告人黄某某与他人共同实施电信诈骗,数额巨大,且归案后拒不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宝应县检察院秦辉检察长办理的一起“零口供”电信诈骗案件最终得到法院公正判决。司 ...

  判决

  “经查,被告人黄某某与他人共同实施电信诈骗,数额巨大,且归案后拒不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八万元。”

  宝应县检察院秦辉检察长办理的一起“零口供”电信诈骗案件最终得到法院公正判决。司法改革大背景下,检察长办案成为常态,秦辉检察长主动要求办理公诉案件,接受自动轮案。

  41,是今年以来宝应检察院入额院领导办案数量;

  10件15人,是秦辉检察长带头办案数量。

  这是去年11月司法责任制改革以来,宝应检察院落实入额院领导一线办案的成绩单,检察长秦辉、副检察长朱正平、检委会专职委员吴文斌三位入额院领导办案数都达到了10件。这起“零口供”案件是秦辉检察长办理的又一起疑难复杂案件,他作为一名经验丰富的公诉人,在法律的天平上,向疑难复杂案件亮剑。

  案情速递

  2014年5月3日至5月27日,犯罪嫌疑人黄某伙同他人,通过电话跟受害人联系,以可以提前预知双色球号码为幌子,骗得被害人郑某某的信任,先后骗得被害人人民币16万余元。

  引导侦查 精准取证

  秦辉检察长直接办理了这起民生领域电信诈骗案件,受理后立即阅卷,发现该案系“零口供”,且其他证据较为薄弱,立即召集侦查机关召开案件研判会,就同案犯言辞证据不足等问题交换意见,积极引导侦查机关侦查取证,侦查机关第一时间督促其他5名同案犯归案,夯实案件证据基础,确保了案件指控质量。

检察长说法

所谓“零口供”是指在没有犯罪嫌疑人供述其实施或参与实施犯罪行为的口供,而不是没有口供。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全程参与 深入分析

  诉前审查程序中,秦辉检察长坚持重事实、重证据的办案原则,参与案件办理全过程,详细审查全部案卷材料,提审、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撰写法律文书,深入分析案件的证据、犯罪构成、法理依据,依法对该案提起公诉。庭审前仔细剖析案件细节,预判案件争议焦点,精心准备庭审预案,认真做好各项“功课”。

检察长说法

电信诈骗案,系当前国家重点予以打击的犯罪,其与他人共谋采用电话、网络等方式向不特定人发出虚假信息诱骗老百姓,使得被害人在很短时间内16万余元被骗,社会危害性极大。办理“零口供”案件的关键是要转变“重口供”的办案模式,主动开展侦查取证配合工作,强化证据收集。

  庭审过招 法网恢恢

  庭审过程中,针对被告人黄某某拒不认罪的情形,秦辉检察长凭借多年从事、分管公诉业务的经验与优势,思维缜密地讯问被告人,通过分组方式有条理地出示证据举证、质证,将被告人黄某某的辩解一一揭穿,有力指控犯罪,并当庭对被告人进行法治教育。被告人黄某某在铁证面前哑口无言,无法自圆其说:“如果法庭认定我犯罪,恳求法庭对我从宽处理”。

检察长说法

被告人黄某某与他人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人黄某某虽拒不认罪,但所列证据经当庭质证,已形成了完备的证据锁链,现有证据足以充分证实其犯罪事实清楚,应依法以诈骗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实施犯罪后拒不认罪,心存侥幸,以为天衣无缝,终难逃脱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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