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日傍晚,扬州市中级法院通报一起“执行不能”民间借贷案,并借该起案件提醒大家民间借贷的巨大风险。 2016年12月,宝应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周某某用自己的积蓄另从他人处低息借款合计60万元,借给了李某某,约定月息2分,借款期限一年。借款到期后,李某某未还款,周某某遂上门催要,这才发现被告已经人去楼空。惊慌失措之下,周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某偿还借款及利息。宝应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李某某偿还周某某借款60万元及利息。今年4月,周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宝应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等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无车辆,虽有住房一套,但已抵押给银行,无任何剩余价值。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周某某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至此,执行法官明白,又遇到了一件“执行不能”案件。 法官表示,执行不能,是指因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或不具备执行条件,造成法院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形。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其本质上属于当事人面临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或法律风险,这部分案件无论采取何种执行手段都是不可能执行到位的,而根据民事行为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自负的原则,若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则案件不能执行兑现的风险应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宝应法院负责人表示,为解决执行难,法院推行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制度,开展错时集中执行行动,与银行征信系统互联互通,强化悬赏执行、强制搜查等执行措施的运用,加大拒执罪的适用力度,措施不可谓不扎实。但肯定有一些案件,在穷尽所有执行措施的情况下仍然无法执行到位,这是客观上的执行不能,而绝非“法律白条”。经统计,执行不能案件中,尤以民间借贷案件执行不能居多,这也符合当前民间借贷案件多发高发的实际情况。 法院提醒,当前,民间借贷关系越来越复杂,贷款金额越来越大,风险也随之加大,不仅意味着许多债权人的血汗钱很可能血本无归,也意味着许多民间借贷行为已经向高利贷和非法集资案件演变。本案中,由于周某某追求高利率,风险意识不强,忽略了李某某的还款能力和自己所要承担的风险,最终就难免出现逐利折本的结果。通过宝应法院司法实践可以看出,大多数债权人在放贷时很少审查借贷方的经营、收支、信誉等情况便盲目出借,一些借贷手续不完备或者存在重大瑕疵,对借款事项也约定不明,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很难维护自身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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