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踢”皮球 “三包”难着落 12月10日上午,宝应县消费者协会成功调解了1起 “协议机”纠纷,通讯公司免费为消费者修理手机,继续履行手机“三包”义务。 [案情回放]:7月中旬,陈女士在A通讯公司签订了一份“套餐”协议:每月最低消费话费288元,获得由B公司提供的三星I9308型手机一部。7月底,陈女士发现无法开机,向A公司报修。A公司叫他找B公司解决。B公司告诉她,机子要送扬州的C公司修理。陈女士嫌修理时间长,在得到B公司同意后,送到了宝应维修站修理。到9月底,机子仍未修好。她又找到A公司,A公司又找B公司,B公司称要将将机子送到C公司检测。到11月25日,C公司出具《维修委托单》,该单载明:“不予保修”。 11月26日,陈女士向宝应消协投诉。在消协调查过程中,A公司客服人员认为,陈女士拿的是协议机(套餐机),是免费赠送的,供货商是B公司,应由B公司负责“三包”。B公司则认为,该手机的售后是C公司,陈女士的机子是否享受“三包”,只有C公司说了算。 [消协观点]:宝应消协认为,其一,按照《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规定,陈女士的手机自获取之日起,在1年之内商家应当承担“三包”义务;其二,陈女士与A公司签订“套餐”协议,获取手机,该手机当视为A公司给陈女士的赠品。按照相关规定,赠品同样享受“三包”。故A公司应先行对陈女士的手机承担“三包”责任,然后向供货商B公司追偿;其三,C公司虽为厂家特约维修单位,但非法定检测机构,其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于法无据。 经调解,A公司与陈女士达成了上述协议。
[消费警示] 宝应县消协提醒消费者,在与通讯公司签订“套餐”协议,获取手机时要注意防范,莫让“协议机”成为“淘气机”。 1、要了解手机的质量、性能、价格等,避免商家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2、签订“套餐”协议时应增加“获取XX品牌XX型号、价格为XX元的手机1部”的内容,避免发生退货时,索赔无“价”。 3、在获取手机的同时,应索要《合格证》、《说明书》、《保修卡》等随机资料。 4、手机发生故障后,应当向商家报修,并索要相关手续,不得私自拆修或交由他人修理,避免商家以“擅自维修”为由,拒绝“三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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