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不少人都遇到这样的事情:离婚后,突然有一天你被告知前夫或者前妻私底下欠下了巨额债务,而法院认定这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你和离婚前的另一半一起还债,你会不会觉得很冤呢?今年1月18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部《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 为何要出台这样的规定?因为2003年时起,司法实践中出现不少夫妻“假离婚、真逃债”问题。因而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债权人利益和夫妻另一方利益反复衡量和价值判断后,制定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然而伴随着民间借贷连年高发,夫妻债务问题日益凸显,24条的受害者群体急速扩大,非举债方以女性为主,由于苦于举证无能,对配偶或前配偶借债及其借款去向、下落并不知情,案件审理纷纷败诉。 这次《解释》的出台将解决审判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认定标准,并对举证责任进行了相应分配,大大促进被负债一方不再负债问题的解决。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有效平衡了债权人和债务人配偶一方的利益保护。共债共签,不仅有利于保障夫妻双方的知情权,也降低债权人不能实现债权的风险。 宝应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员王文清进一步解释说:共同债务必须由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得到非举债方事后追认,否则该债务将被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这条新规定杜绝了因为举债一方从事非法债务,而强加于非举债一方,侵害了非举债一方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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