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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致人死亡,宝应一男子获刑八年

2018-8-17 14:29| 热度:7573 ℃ |来源:宝应日报|我要投稿

8月15日,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醉驾致他人死亡的交通肇事案,当庭宣判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备受群众关注的醉酒肇事案落下帷幕。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16日19时20分左右,被告人朱某某醉酒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未悬挂车牌号)由西向东 ...
  8月15日,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醉驾致他人死亡的交通肇事案,当庭宣判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备受群众关注的醉酒肇事案落下帷幕。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16日19时20分左右,被告人朱某某醉酒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未悬挂车牌号)由西向东行驶至宝应县安宜镇泰山路机关幼儿园门口处,将由北向南通过道路的被害人沈某某撞倒,在同车人员范某某下车查看被害人伤情时,被告人朱某某突然启动车辆并将被害人沈某某卷入车底拖行向东逃逸。当被告人朱某某驾车继续向东行驶至泰山路农商行路段处,又与同向行驶的被害人钱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了碰撞,后又与被害人缪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被害人沈某某坠地,被告人朱某某随即倒车,其前侧右车轮从被害人身上碾压后继续驾车向东逃逸。该事故造成被害人沈某某于同年1月27日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钱某某及被害人缪某某车上乘员梁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经检测,被害人沈某某系车祸致多发性损伤死亡,被害人钱某某车祸外伤致头部、右下肢损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被告人朱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06.2mg/100ml。交警部门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构成逃逸。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朱某某于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给予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已与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协议,取得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案件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车主在遇到交通事故等突发情况时,一定要保持冷静,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要及时停车、报警并拨打急救电话,防止损坏扩大,避免采取逃逸等不理智行为,使轻罪变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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