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应县关于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的通告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整改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8〕8号)、《江苏省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省级联席会议纪要》(省联席会议3号)以及江苏省纪委、省监委、省教育工委、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省开展教育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苏纪发〔2018〕13号)、《扬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许可等工作指导意见》(扬培管联〔2018〕2号)等文件精神,宝应县成立了由县政府组织协调,县教育局牵头,民政局、人社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消防大队、安监局、城管局、法制办、房管局、金融办、广电总台等部门协调配合的县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联席会议,全方位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违规违法办学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自2018年10月至2018年12月底,历时3个月。 二、整治对象 全县范围内所有面向普通中小学生开展语文、数学、外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辅导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 三、整治内容 1.证照情况。是否持有《民办非学历教育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进行培训,是否做到证照齐全。具体许可条件和标准遵照《扬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许可等工作指导意见》(扬培管联〔2018〕2号)精神执行。 2.师资情况。教师是否具备教师任职资格,是否有公办学校在职教师参与授课。 3.安全情况。教学场所是否经过消防部门验收持有消防安全合格证明,培训场地是否符合质量要求,是否存在房屋建筑质量隐患、消防安全隐患、食品安全隐患等。 4.办学行为。清理无证非法办学,杜绝“一证多址”办学,整治学科类培训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和“强化应试”培训,整顿虚假违法招生广告(简章),整顿校外培训机构乱收费行为,整顿组织中小学生进行等级考试及竞赛,整顿将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行为等。 四、整治措施 1.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到11月15日前,各校外培训机构要根据整治内容开展自查和整改。具备办学条件的,按要求办理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相关培训业务;不具备办学条件的,按要求自行停止办学。 2.根据国、省、市的统一部署,11月15日后,组织由县联席会议13个成员单位组成的综合执法组,对全县各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集中执法检查。 3.对12月15日以后仍然无证、无照办学和经整治以后仍没有整改到位的培训机构,将依法关停或取缔,并公布有关治理情况。 4.12月31日前,将在政府网站、报纸等媒体上公布白名单及黑名单,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将纳入当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5.研究并制定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长效机制。同时,希望全县广大中小学生、家长及社会树立正确教育观念,理性对待参加校外培训的作用,切实减轻孩子的学习负担。 五、监督举报 宝应县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工作公开举报电话和邮箱: 1.县教育局:88226693,88209011,byzcjk@163.com 2.县民政局:88244462,565096366@qq.com 3.县人社局:88222546,byrsjzjk@163.com 4.县市场监管局:88200315,jsbygsjsgk@163.com 5.县消防大队:96119 特此通告。 宝应县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联席会议 2018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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