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调处中心提醒:切勿随意弃养家犬,伤人需担责 日前,笔者从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了解到,宝应城区某调委会受理了一起特殊案件。狗主人因随意弃养家犬,造成他人受伤害,依调解协定赔偿了1200元。 市民陈先生今年54岁。前不久一天晚上,他带着自家的狗到宠物店去剪毛,归途中,狗咬了陈先生的手,气愤的陈先生一狠心就把狗扔在了街头。很快,他接到宠物店的电话,说狗跑到店里来了,陈先生说了声“我已经弃养了,随它去吧”,就挂了电话。过了一会,电话又响了,这次不是为领走狗的事了,而是他弃养的狗咬人了。 被咬的张先生,今年40岁,他看到宠物店门口这条被弃养的狗,就和店主商量收养事宜。没想到,还没等他牵走狗,就被狗咬伤了手。得知是陈先生弃养的狗,张先生直接上门,拉着陈先生直奔调委会,请调解员给评评理。 张先生表示,自己根本不知道这条狗之前咬过人,要是知道,说什么也不会靠近。现在,自己不但花去2300元药费,还要休息几天,不能做生意。他认为,陈先生明知狗有咬人风险,还放任不管,起码得赔4000元。陈先生表示,狗是自己跑去店里的,已经说过不要了,应该和自己没关系,难道还要承担责任? 针对陈先生的疑惑,调解员展开了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我国《侵权责任法》对宠物伤人问题作出过明文规定。少数市民不采取安全措施,把病狗、死狗到处扔,实际上是在侵害他人权益。对造成他人受伤害的,弃狗者于情于理应承担过错责任。调解员对张先生也同样进行了说服教育。 最后,经调解员协调,陈先生和张先生对和解意见心服口服,自愿签订书面协议。陈先生掏出1200元用于张先生的后续医疗,两只受过伤的手就此握在了一起。 姜海波|宝应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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