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应男子张某为小伙小东(化名)介绍对象,收取了一定的介绍费。可是后来小东和女孩未能走到一起,小东要求张某退还介绍费,遭张某拒绝。小东将张某告上法庭。近日,宝应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判令张某应在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小东2.4万元。 为他人介绍对象 收取介绍费 张某和小东都是宝应人。张某有自己的工作,平时也替人介绍对象,有一些成功了,在乡邻间有了一定知名度。2017年7月,小东的母亲委托张某帮他的儿子小东介绍对象。 经过交流得知,张某有亲戚在较远的某省生活,此前他介绍的女孩子大多是来自该省,已成功了数对。小东的母亲于是请张某也给小东从某省找一个对象。张某表示有一个合适的女孩,需要小东跟他去某省一趟,和女方谈一谈。于是小东和张某去了一趟某省,小东见到了一个当地女孩,双方都挺满意,女孩跟着张某和小东到宝应来看看。 回来后,张某向小东的母亲提出,女孩家要12.16万元彩礼,另外还要付给他1万元介绍费。小东家拿出了积蓄,先是交给张某12.16万元现金,后来又通过微信向张某转账8000元。小东的母亲表示,因家里积蓄有限,一下子拿出这么多彩礼已十分吃力,实在没钱了,只能给张某8000元的介绍费。张某收下了这些钱。 婚事未成 介绍人不愿退费 在付了彩礼后,小东家开始积极筹备婚礼。 介绍认识时,女孩家人对介绍人说女孩没有结过婚,但在去领结婚证并做婚检时,女孩向医生承认,她已有两个孩子了,而且第二胎剖腹产生育不久,近几年都不能生育。得知这个情况,男方不愿意结婚了。 经交流得知,女孩家只拿到了10万元的彩礼,剩余的2.96万元被张某收下了。女孩家人表示愿意退还10万元彩礼,双方婚约取消。 由于儿子的婚事未能成功,小东的母亲向介绍人张某索要剩下的2.96万元。张某表示,他带小东去女孩家也有不少花费,经过协商,张某同意退还小东家2.4万元。2018年7月27日,张某向小东母亲写了一张2.4万元的借条,并注明定于2019年1月1日偿还。 但到了2019年元旦后,张某一直没还这笔钱。无奈之下,小东家将张某告到宝应法院。 法院判令 张某应返还2.4万元 近日,宝应县人民法院对这起诉讼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张某以替小东介绍对象为名,向小东提供服务,双方形成居间合同关系。作为居间人的张某未能介绍成功,在扣除居间介绍必要费用后,张某承诺退还小东家2.4万元,张某应当按照约定时间退还上述费用。但张某未能退还,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相关规定,法院判令张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小东人民币2.4万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还需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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