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宝应新城生态小区的郝先生向我们诉苦称,今年2月份,他在邻市二手车市场看中一款宝马“X5”,2015年出厂,价格138000元。郝先生看后很满意,在二手车中介的主持下,郝先生与车主签订了车辆买卖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是宝马车总价款138000元,郝先生于签订合同之日付38000元定金,车辆过户后余款付清(过户费由郝先生承担),如车辆不能过户,乙方(郝先生)可要求出卖人退款、解除合同、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还约定郝先生应向二手车中介人交5000元介绍费。合同签订后,郝先生支付定金38000元及5000元中介费。 次日,郝先生与车主委托的二手车中介去当地车管所办理车辆过户,谁料,民警查验得知该车属法院查封车辆,当即通知法院,并进行暂扣。 车辆过户不成,郝先生当即向中介讨要定金和中介费。中介辩解称,郝先生签订车辆买卖合同及所交的定金,是与出卖人完成,38000元并没有交于他手中,他不过在这次交易中起了双方介绍作用,他拿的5000元辛苦费,可以退还3000元给郝先生。 “由于车辆被法院查封,出卖人早已躲了起来。”郝先生说,由于在外市,人生地不熟,现在他也没有办法找到车辆出卖人,郝先生遂向律师求助。 律师解答 王律师说,本案事实涉及两种法律关系。(1),郝先生与二手车中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该二手车中介机构是从事车辆中介服务的专业中介机构,应该事先告知和核实宝马车的真实性,我国<<合同法>>第425条规定,“……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该中介机构明知车辆已被查封仍对郝先生隐瞒实情,违反了忠实义务,严重损害了郝先生的利益,应全额退还郝先生支付的中介费用,若造成郝先生损失的,还应予经济赔偿。 “第二点,”王律师说,郝先生与宝马车出卖人的买卖合同关系。在该法律关系中车辆出卖人(车主)在出售车辆时隐瞒了涉案查封的事实,该行为导致双方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履行完成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应当双倍返还。”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或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车主支付违约金,建议郝先生依法维权,积极起诉。 原创/梁飞 本文系我爱微宝应(ID:baoying_0514)出品,宝应生活网经授权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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