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488号令《残疾人就业条例》、江苏省人民政府31号令《关于修改〈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信息化管理暂行办法》(苏残发[2012]49号),根据扬地税发[2007]196号《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现就2013年度开展全县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年度审核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审 ㈠ 年审对象 年审对象为全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城乡各类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包括所有已安排残疾人就业和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 ㈡ 年审内容 年审的主要内容是:核定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与计征应缴纳保障金人数。 ㈢ 年审材料 1、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参加年审需携带以下材料: (1) 填写完整的《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报表》(用人单位需加盖单位公章)(到宝应县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领取,或宝应县残疾人联合会网站下载,网址http://bycl.gov.cn/ ); (2) 机关、团体、事业等单位提供2012年度机构编制年报;企业及其他各类经济组织提供宝应县劳动保障2012年度书面审查报告书或2012年年末宝应县社会保险费明细表(社保处盖章证明); 2、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参加年审时,还需携带以下材料: (1) 用人单位上年度已安排就业残疾人员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正本及复印件; (2) 与残疾职工签订的一年以上的劳动用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 用人单位的在职人员花名册,缴费人数包括由劳务公司输出的在本单位从业的人员; ㈣ 年审时间 各用人单位应当于2013年5月底前,携带上述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至宝应县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审核手续,逾期未参加年审的用人单位,一律按未安置残疾人就业计征保障金。 二、保障金征缴 ㈠ 征缴标准和计算公式 2013年征收2012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保障金征收简易计算公式为:单位应缴保障金=(上年末单位从业人数×1.5%-已安排从业残疾人数)×征缴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根据本县实际情况,征缴基数定为30000元。 ㈡ 征缴时间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一次性征收,用人单位应在2013年6月份之前的纳税申报期(1-15日)内申报缴纳。 ㈢ 保障金缴纳 1、各用人单位根据残疾人就业年审结果,在征缴时间内登录地税申报系统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对遭受自然灾害、企业严重资不抵债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缴费单位,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残联、地税部门认定后,可缓缴或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期满后如数补缴。 3、未经批准逾期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或未足额缴纳的,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对不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足额缴纳保障金的单位,按有关法令规定,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通告
扬州市宝应地方税务局 宝应县残疾人联合会 二O一三年三月二十日
附注: 宝应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办公地址:县城白田北路161号(机关三幼北200米) 电话:8820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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