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全县夏粮收购工作即将全面展开,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夏粮收购工作会议精神,做好夏粮收购市场管理工作,规范粮食经营行为,维护种粮农民利益,发布此通告。 一、小麦收购期间,希望广大粮农利用晴好天气,抓紧时间,积极整晒小麦,利用风、扬、筛等多种措施,确保小麦符合国家质量标准,防止霉坏损失。 二、粮食经营者在小麦收购现场,必须向售粮群众公示小麦收购的水分、杂质、容重、价格等信息;必须及时支付售粮款,不得向售粮者打“白条”;不得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一经发现,依法取消收购资格。 三、粮食经营者要严格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收购小麦,水分超过安全储存要求的小麦(不得超过13.5%),均应整理合格后方可收购或销售。 四、粮食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要依法经营,不得无证无照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一证多点收购小麦;不得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异地粮食经营者来我县从事粮食经营活动须持《粮食收购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向县粮食局和工商部门备案。 五、加强粮食收购和运输安全管理,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不得违规运输粮食。 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将联合相关部门依法加强夏粮收购市场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和寻衅滋事以及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监督举报热线:县粮食局88288563;县公安局110;宝应工商局88200323
宝应县人民政府 二0一三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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