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4年11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630元,增加了150元;二类地区1460元,增加了180元;三类地区1270元,增加了17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4.5元,增加了1.5元;二类地区12.5元,增加了1.5元;三类地区11元,增加了1.5元。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不包括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全省各市、县(市、区)执行最低工资类别 南京 市区一类 溧水、高淳二类 无锡 市区、江阴、宜兴一类 徐州 市区二类 新沂、铜山、丰县、沛县、邳州、睢宁三类 常州 市区一类 金坛、溧阳二类 苏州 市区、吴江、张家港、常熟、昆山、太仓一类 南通 市区、启东、通州、海门一类 海安、如东、如皋二类 连云港 市区二类 灌南、灌云、东海、赣榆三类 淮安 市区(不含楚州区、淮阴区)二类 楚州区、淮阴区、涟水、洪泽、盱眙、金湖三类 盐城 市区、大丰、东台二类 建湖、射阳、阜宁、滨海、响水三类 扬州 市区二类 江都、仪征、高邮、宝应三类 镇江 市区一类 丹阳、扬中、句容二类 泰州 市区一类 靖江、姜堰、兴化、泰兴二类 宿迁 市区、宿豫、沭阳、泗阳、泗洪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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