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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记者问在大坝上建码头会否影响防洪时,他说:“对防洪产生影响?这个绝对不会的,我们在这里搞了一年,之前多少年了,都有人在这边搞码头,没有问题的。”他表示,“防洪是大事,这个是没有影响的。我们在大运河边上搞码头,跟防洪大堤没有关系。” 新宝射河桥下南侧堤岸属于船闸村,该村党总支书记范茂国告诉记者,这处码头是“历史遗留问题”,原先是水泥管加工厂装卸货物的码头。厂存在有些年头了,用于装卸沙石是去年的事情,也跟宝应船闸维修扩容有关,“因为发现商机改为驳载沙石。” 范茂国表示,当时听说宝应船闸要关闭,有十多人找到村里,想在宝射河南岸附近开沙石码头盈利。“当时已经收了钱,后来都退了。”范茂国说,也是考虑到堤坝的安全,政府相关部门予以制止。 “这个码头原本就存在,而且也有相关的手续。”范茂国说,这个码头村里也没有收钱,收的只是租地给水泥管厂的钱,一年也就在两万元左右。可是这个码头破坏了防洪大堤,手续怎么办得下来的?范茂国表示,这个需要问水务局,村里也不知情。 部门回复 水政: 仅1个有手续 其余均属违建 根据记者从村里采访得知的情况,建造沙石码头宝应县水务局不仅知情,甚至还在其中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让人不明白的是,为何其下属的水政监察大队派员到实地巡査后,却作出防洪大堤不存在私掘乱挖的结论呢?为了进一步了解事情的真相,记者来到宝应县水务局。水政监察大队的马队长表示,新宝射河大桥下的沙石码头确实存在,对大堤也确实构成一定损害,“目前已经进行处理,并责令其在近期将机械装置撤离,将大坝恢复原状。” “我们是26号接到破坏大坝的举报,27号就去查了。”马队长说,当时队员确实也看到这个沙石码头,可因为它存在有好几年了,而队员一听到举报,就以为是“新的违建”,在周边并没有发现开挖的痕迹,“转了一圈还是老样子”,所以进行了“未发现宝射河船闸村段圩堤有私掘乱挖现象”的答复。 既然早就发现了破坏大坝的行为为何不进行处罚和制止?马队长表示自己今年才当大队长,对以前的事情不太清楚,现在情况出现了肯定会处理,“这是个历史遗留问题。”不过马队长也承认工作上存在疏漏:“在现场你们也看到的,它其实也就掏了一点点,你说究竟对我们这边防洪有多大影响?”“它这个缺口,在汛期都会用泥土包堵上,没有问题。” 宝应县水务局河道管理处孟主任也表示,码头的存在不会危害到防洪大坝的安全。 马队长表示,从他了解到的情况来看,除了东升村最南边的一个新码头有手续,包括新宝射河桥下的这个码头都没有得到水务局的任何批文,“这个码头属于违建。” 对于老宝射河桥东面的宝射河支流堤岸属不属于防洪大坝,马队长表示,肯定属于防洪的范畴,可因为不属于县属河道,管理监察方面要松一点。 水务局: 宝射河即将整治 堤坝将南移20米 “目前是特殊时期,因为宝应船闸的关系,码头才开始使用。”宝应县水务局纪委雍书记对很多非法码头的存在做出解释。他同样表示,船闸村的码头并无批文,“它就是个违章建筑”。 “另外,宝射河的防洪堤坝将南移20米,到时候驳岸上的码头也不会存在了。”雍书记向记者出示了一份今年8月7号江苏省水利厅下发的文件。记者在文件中看到:“目前,宝射河大运河至望直港段现状岸坡坍塌,堤防标准低,该段是宝应县老城区和开发区的防洪屏障,为提高该区域防洪排涝标准,发挥已建工程整体效益,同意继续实施宝射河整治工程。本次工程先行实施淮江公路以西段,主要建设内容是拓浚宝射河河道1.3千米,并新建南侧堤坝,拆建闸站1座。”这意味着,届时码头将“自然”消失。 专家观点 大堤掏空建码头 肯定会影响防洪 记者查阅相关资料,在2006年的时候宝应县安宜镇曾经发生过一次洪涝灾害,而今年小暑,扬州市发布暴雨预警,宝应县更是以97.7毫米的降雨量“荣膺”全省“雨王”。 这些码头的存在,是否正如宝应县水务局所说“在汛期都会用泥土包堵上,没有问题”?近日,记者与中国水利学会环境水利专业委员会委员、南京水利学会副理事长、河海大学教授芮孝芳取得联系。芮教授告诉记者,在防洪大坝上建码头是国家明令禁止的,在《防洪法》《水法》以及在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都有明确规定,不允许在防洪大坝上建码头。 芮教授说,防洪大坝本来就是为了阻挡洪水进行建立的,将其人为破坏掏空建码头,肯定会对防洪产生影响,“大坝设计是按照一定的规范,按所受的作用力来设计的,码头建在上面就是另外的附加的作用力了,我们叫荷载,荷载就是说在设计时候并没有考虑这部分的作用力,现在你把它加上去了,显然就要增加大坝的危险性,大坝不是一个小建筑物,垮了以后不得了。” 芮教授还指出,防汛期间,有码头在上面会妨碍抗洪人员巡防,“防汛期间码头放在上面非常不方便,会影响防洪。” 漠视大堤被破坏 涉嫌行政不作为 就此事件,扬州市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徐悦律师介绍,根据《防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第三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根据《防洪法》的有关条款,破坏大坝的行为是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对水库大坝疏于检查和监督管理,则可以认定为行政不作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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