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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店面到客房都带"如家"字样 "宝应如家"被判赔5万

2015-9-17 10:16| 热度:6438 ℃ |来源:扬州晚报|我要投稿

去年8月,“如家”来扬州维权,结果发现宝应有家“如家商务宾馆”。入住该宾馆固定证据后,“如家”将“宝应如家”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赔偿各项损失15万元。近日,高邮法院对此 ...
  去年8月,“如家”来扬州维权,结果发现宝应有家“如家商务宾馆”。入住该宾馆固定证据后,“如家”将“宝应如家”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赔偿各项损失15万元。近日,高邮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宝应如家”赔偿对方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万元。
  “如家”入住调查“宝应如家”
  如家酒店连锁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家酒店”)是第3052162号、第3052163号“如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该商标登记注册时间为2003年,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包括饭店、餐馆、旅馆预订、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有效期至2013年3月20日止,后经核准续展至2023年3月20日止。
  2005年1月,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美公司”)经如家酒店授权,开始拥有“如家”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并可以自己名义或委托他人以使用方的名义针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维权,如家酒店不再就同一侵权行为另行提起诉讼。
  2014年8月,北京一家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公司受和美公司委托,委派工作人员来到扬州维权,结果发现,宝应有一家未经授权的“如家商务宾馆”(以下简称“宝应如家”)。
  同年8月9日,工作人员在两名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来到“宝应如家”,办理了入住手续,次日早上退房。在此期间,工作人员和公证人发现,“宝应如家”的外观装潢、前台、客房内陈列摆放的物品、洗漱用品、房卡、名片等处均突出使用了“如家”字样及服务标志,于是对这些物品进行拍照,对洗漱用品进行封存,后均进行公证。
  “宝应如家”自称不知“如家”
  今年3月中旬,和美公司认为“宝应如家”实施了侵害“如家”注册商标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于是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宝应如家”停止侵害如家商标权行为,在其经营场所和商业宣传中立即停止使用侵犯“如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文字及服务标识;“宝应如家”变更宾馆字号,变更后的字号中不得含有“如家”文字。同时,向“宝应如家”索赔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万元。
  高邮法院受理此案后,先后于4月、9月两次开庭审理。“宝应如家”出庭应诉,辩称“宝应如家商务宾馆”成立于2011年10月,经过宝应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在申请工商登记时,经营人并不清楚“如家”商标已被他人注册。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致使法院调解不成。
  “宝应如家”因侵权赔偿5万
  近日,高邮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令,“宝应如家”停止侵害“如家”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使用含“如家”字样的企业字号,并赔偿和美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万元。
  对于“宝应如家”辩称“不知如家商标被人注册”等说法,法院认为,“宝应如家”在使用“如家”字号进行企业登记时,“如家”商标已经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和市场知名度,“宝应如家”在注册登记时,应该对在先的“如家”商标专用权主动避让,但从其使用“如家”商标的现实状况看,“宝应如家”攀附如家商誉的主观恶意明显。“宝应如家”未经许可,在企业名称中擅自使用“如家”注册商标,客观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的身份产生误认,进而损害和美公司的利益,使其不当获利。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讯员华娟叶晓红记者刘娟
  多问一句
  宝应侵权案为何高邮审理?
  目前,扬州共有3家基层法院可审理知识产权类案件。其中,发生在高邮、宝应辖区内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纠纷案件及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由高邮法院负责审理;发生在仪征辖区的上述案件由仪征法院负责审理;其余辖区的上述案件由广陵法院负责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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