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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好心”帮患者成被告 须增强医疗人员法律意识

2015-10-28 08:10| 热度:3551 ℃ |来源:最高检网站|我要投稿

近日,江苏宝应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某卫生院应患者及其所在地村干部的恳求,将《手术同意书》中原本为“终止的妊娠”的手术改成“子宫肌瘤剔除术”,为的是让患者王某从农 ...
  近日,江苏宝应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某卫生院应患者及其所在地村干部的恳求,将《手术同意书》中原本为“终止的妊娠”的手术改成“子宫肌瘤剔除术”,为的是让患者王某从农村大病医疗保险中报销部分费用,努力减轻王某的经济负担。其后,医院为王某施行剖腹引产手术,因王某患有前置胎盘以致术后大出血,因情况紧急医院遂对王某实施子宫全切除手术。
  王某出院后,向宝应法院起诉该卫生院,称其到卫生院终止妊娠,而《手术同意书中》所记载的手术名却是子宫肌瘤剔除术,且在自己和亲属均不知情的情况下,子宫被切除,卫生院具有重大医疗过错,提出赔偿其损失13万元。
  法院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后认为,该卫生院为其进行的治疗符合当时的客观需要,并无过错。王某要求赔偿因子宫全切除所造成的损失于法无据,但该卫生院在为王某施行手术过程中,未能严格遵守医疗规范,如实填写手术名称,在对王某施行手术前,未能及时与王某及其亲属签订相应的《手术同意书》,侵犯了王某对身体器宫切除的知情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王某3万元。
  王某对法院裁定的赔偿数额提出异议,向宝应检察院提出申诉,承办人员经审查后认为该案判决并无不当,耐心向当事人进行了释理说法。为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该县检察院及时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卫生医疗主管部门加强管理,切实增强医疗工作者的法律法规意识,严格执行医疗规范和程序,切不可“好心”办成坏事。(周锦妹 吴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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