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陈应都 李祥琴
本报记者 乔国军
“拖欠工人工资要承担刑事责任。”记者昨从我市江都区人民法院获悉,在江都承包建设工程的乐某,在拿到巨额工程建设款以后,拒不支付雇佣人员的工资,为此还潜逃至苏州、镇江等地躲避。在这种情况下,警方通过技术侦察手段,终于将其抓捕归案。乐某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这是2011年我国《刑法修正案》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定罪入刑以来,扬州市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宣判案。
拒付工人工资
包工头遭举报
今年30多岁的乐某,曾就读于某大学。大学毕业后,乐某先是在单位工作,后来为圆自己的创业梦,开始分包一些建筑工程。2011年2月,乐某借用挂靠的名义,分包我市江都区一处安置小区光明花苑一期5、10、15号楼的建设工程。由于资金缺乏,乐某只能以“赊账”方式修筑安置小区。期间,其雇佣的袁某、佴某等172名工人,分别进行了水电、瓦工、木工等具体施工工作。同时,乐某还在2012年5月,再次承接光明花苑项目二期33、39号楼的建筑工程。在全部工程修筑结束前夕,2012年10月,有关建筑公司将530万元建筑款项,全部付给了乐某。但是,乐某拿到工程款后,却拒绝向工人们发放已经拖欠的156万余元工资。在这种情况下,工人们只能向劳动监察部门求助,并举报和投诉乐某。
外出避难——
潜逃玩消失,警方网上追捕包工头
“我是打工的,我们工头跑了,求求你们快帮我们要回工资吧!”2013年1月初,乐某分包的工程相继完工前,工人们却发现,包工头乐某拒不支付工人工资,还时常与讨要工资的工友们,玩起了“躲猫猫”游戏。在光明花苑一期5、10、15号楼做脚手架的工人于某告诉记者,乐某欠了他57000余元工资,至今都没有支付,这让于某一家陷入了经济危机之中。
经了解,随着讨薪频率越来越高,为了逃避工人讨薪,乐某起初手机关机,后来竟与家人整个失去了联系。乐某的父亲证实,2012年10月23日之后,儿子的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
我市劳动监察部门接到工友的求助电话后,非常重视,并对此进行调查。经调查,相关建设公司确已将530多万元建筑款,全部支付给了乐某。但拿到建筑款的乐某,却携款潜逃至外地进行隐匿,许多工人们因为拿不到长期被拖欠的工资,生活陷入困境。为帮172位工友讨要本该属于他们的工资,劳动监察部门随即给乐某下发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但鉴于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且潜逃异地、无法联系,劳动监察部门将其移交给公安部门侦办。
警方随即将其列为网上追逃人员。
庭审现场——
包工头不付工人工资首次定罪获刑
今年1月25日,警方通过技术侦察发现,乐某暂住在镇江某宾馆内。为了不打草惊蛇,警方随即制订了周密的抓捕方案。原来,为了逃避工人们讨薪,乐某拿到巨额工程款后,除了偿还部分高利贷以及建筑材料款外,悄悄换掉了手机号,一路潜逃至苏州等地。但因无法抗击心理的寂寞,乐某约请自己的女友前往镇江相会。正是这次相会,使乐某落入了法网。
“我很想支付工人工资。但由于工程款已被拿去偿还高利贷以及材料费。因此,我愿意制订还款计划。”记者昨天获悉,法院庭审时,为了减轻刑事处罚,乐某一度为自己出逃行为进行辩解,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不过,法院认为,乐某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因此,法庭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他也因此非常不光彩地成为了我市因拒付工人工资而入罪获刑的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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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良老板拒付工资
被立案批捕
相关部门忠告:判决前清偿工人工资可免除刑罚
时报讯(记者 乔国军)
“判决前支付劳动报酬可免除刑罚。”记者昨从有关部门获悉,为了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利益,2011年我国《刑法修正案》已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定罪入刑。这不仅意味着,劳动者有了法律的后盾,同时也给无良恶意欠薪的老板们,敲响了道德和法律的双重警钟。据悉,我市包括宝应在内的部分无良企业主,因拒付工人工资,目前已被立案批捕,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据介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比如,我市一位企业主,在其经营项目失败以后,为了拒付工人工资,竟然潜逃至外地进行投资。后因投资再度失败,而前往杭州“避难”。其间,我市相关部门多次责令该负责人支付工人工资,但该负责人仍然拒不履行支付工资的义务,我市警方因此将其列为网上追逃人员,并在杭州将其抓捕归案。
经了解,根据相关规定,为维护企业的稳定发展,拒付工人工资的无良老板,只要在判决之前清偿工人工资,就能免除刑事处罚。相关部门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诉求,而“判决前清偿工人工资可免除刑罚”的规定,则给了这些无良老板一个改邪归正的机会。